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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本德与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本德,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陈本德,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程刚,男,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址不明。陈本德申请执行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本德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程刚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本德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5675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程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本德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程刚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本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4执1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祁兴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