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隆业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永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隆业实业有限公司,刘永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隆业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永奇,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隆业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永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隆业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168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刘永奇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