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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凤玲与田孝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玲,田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陈凤玲,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田孝云,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凤玲与被执行人田孝云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孝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凤玲与被执行人田孝云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钟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果夫书 记 员 周训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