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凤玲与田孝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玲,田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陈凤玲,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田孝云,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凤玲与被执行人田孝云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孝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凤玲与被执行人田孝云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钟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果夫书 记 员 周训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