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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宏钰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宏钰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26号中孚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杨庆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宏钰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路、广场南路升龙广场1号楼1单元1401号。主要负责人:王欢,总经理。上诉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住所地金水区,并非履行地点不明确,而且履行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且本案上诉人住所地、经营地和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金水区,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更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合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所在地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一方是原告方,原告方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