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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韩彩实业有限公司、赵洪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韩彩实业有限公司,赵洪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1113号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代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林志,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沁,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韩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法定代表人:周杨。被告:赵洪桂,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韩彩实业有限公司、赵洪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韩彩实业有限公司、赵洪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502174元及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上海韩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上海韩彩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建筑涂料乳液。被告于收到货物后60日内付清相应的货款,逾期则按每天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被告赵洪桂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已按约交付了货物,被告收货后尚结欠货款502174元未付。被告上海韩彩实业有限公司、赵洪桂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被告上海韩彩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素有业务往来。2013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上海韩彩实业有限公司供应建筑涂料乳液,双方约定“货到60天付款……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按应付货款每天万分之四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被告赵洪桂在《购销合同》担保人处签字“以个人名义对买方全面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6月27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最后一次发货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扣除已经支付的货款,被告尚欠货款余额为552174元。被告上海韩彩实业有限公司还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自2016年6月底开始分期付款,至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此后,被告仅履行了第一期50000元货款,剩余502174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购销合同、对账单、还款计划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作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上海韩彩实业有限公司受领原告交付的货物,应支付对价,其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应对所欠货款502174元作继续履行,并根据合同约定(账期为货到60天)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赵洪桂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上海韩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韩彩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2174元,并偿付以此为基数,自2016年8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0)。二、被告赵洪桂对上述第一款被告上海韩彩实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2元,由被告上海韩彩实业有限公司、赵洪桂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蒋君伟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人民陪审员  吴永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雪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