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鹏与王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王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第229号申请执行人高鹏,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志江,男,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高鹏申请执行王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给付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启涛代理审判员 许晓明代理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