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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鹏与王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王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第229号申请执行人高鹏,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志江,男,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高鹏申请执行王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给付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启涛代理审判员  许晓明代理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