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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541号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邺城大道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朱怀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女,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文俊,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