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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彭金荣与龚胜生、龚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金荣,龚胜生,龚志强,闫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98号申请执行人:彭金荣,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龚胜生,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现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龚志强,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现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闫建,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执行彭金荣与龚胜生、龚志强、闫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辆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龚胜生、龚志强、闫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金荣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巍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