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彭金荣与龚胜生、龚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金荣,龚胜生,龚志强,闫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98号申请执行人:彭金荣,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龚胜生,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现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龚志强,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现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闫建,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执行彭金荣与龚胜生、龚志强、闫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辆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龚胜生、龚志强、闫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金荣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巍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