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8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殷君与被执行人谢有田、卞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君,谢有田,卞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殷君,女,1955年2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谢有田,男,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卞祥英,女,1964年5月15诶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殷君与谢有田、卞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谢有田、卞祥英向殷君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8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殷君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1月26日向谢有田、卞祥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谢有田、卞祥英履行(2014)高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调解书,但谢有田、卞祥英未履行。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6月10日将谢有田、卞祥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有田、卞祥英、谢伟雄借款合同过程中,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谢有田位于高淳区XX镇XX路X号X幢X室、X室、X室、X室和卞祥英、谢伟雄位于高淳区XX镇XX路X号X的房产。经本院司法拍卖后,位于XX镇XX路X号X幢X室、X室、X室、X室以614720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卞祥英名下位于高淳区XX镇X路X号—X的房产以135.68万元的底价拍卖流拍,现还在降价拍卖中。上述不动产均已抵押给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范围为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通过核算,除去本金、诉讼费,评估费6115200元外,利息200多万,不能全部实现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权,现已无多余款项供其他债权人分配。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银行账户存款8000余元已被另案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房产抵押拍卖相关材料、银行关于谢有田贷款计息的情况说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对本院执行提出异议且签字确认,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陈启胜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政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