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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荣成盛源水产有限公司、潍坊舜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盛源水产有限公司,潍坊舜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荣成盛源水产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潍坊舜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荣成盛源水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舜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置留在申请人处的设备抵顶所欠申请人的执行款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所作(2016)鲁1082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