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卢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50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生于1985年10月29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商检公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贺、张保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在房东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续租的情况下,找人冒充房东刘某与被害人邝来东签订房屋转租、续租合同,骗取邝来东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将被害人损失退赔。同时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40000元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邝来东陈述,证人邝军辉、刘某、夏某、裴某证言,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转让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收据、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庭审中被告人主动认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振奎二0一七年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