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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宗宪固与岳胜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宪固,岳胜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197号原告宗宪固,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代理人韩中政,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胜利,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1028号华融国际大厦二楼。负责人王永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立案后七日内没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宗宪固撤诉处理。审判员  窦玉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