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刚申请执行牡丹江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胡广明、宋玮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牡丹江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胡广明,宋玮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牡丹江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组织机构代码57422859-X。法定代表人胡广明,经理。被执行人胡广明,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宋玮娟,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执行李刚申请执行牡丹江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胡广明、宋玮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85147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5执31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 志 刚审判员 刘成审判员王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