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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军与被执行人张福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军,张福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274号申请执行人XX军,男,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张福旺,男,成年,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军与被执行人张福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福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XX军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中波代理审判员  关满仓代理审判员  雷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