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诈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28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南街29-5号成雷车行屋内,向被害人苗某某谎称五常市牛家镇益加小区5号商服6门的房产系其所有,骗取被害人苗某某人民币9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14时许,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南街29-5号成雷车行屋内,向被害人苗某某谎称五常市牛家镇益加小区5号商服6门的房产系其所有,并提供了其伪造的该房产买卖合同、购房交款收据及其私配的房门钥匙,后以该房产为抵押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及收条,骗取被害人苗某某人民币9万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8日将其抓获。赃款被其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二、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骆立新领着刘某某找他借了九万元钱,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和钥匙作抵押,还款期限两个月。后来到期未还,找不到刘某某,发现房子合同和购房发票都是假的;三、证人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31日,刘某某找他借九万元钱,他就领着刘某某找到苗玉杰,当时刘某某用五常牛家镇的房子作抵押从骆立新处借了九万元钱,他做的担保。后来到期未还,才发现房子不是刘某某的。四、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0年5月购买的五常市牛家镇益家小区5号商服6门,2015年7、8月份曾将购房合同和房门钥匙交给刘某某看能否以房顶债,刘某某手里的购房合同是假的;五、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益佳小区物业工作,赵萍是5号商服6门的业主,不认识刘某某,他手里的这张购房三联单不是他们开的,上面盖的公章都不对;六、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凭证、抵押协议、收条等;七、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情况说明;八、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九、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名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将赃款人民币九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孔令红人民陪审员 黄志远人民陪审员 李博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