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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苏立萍与何月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立萍,何月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992号原告:苏立萍,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何月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苏立萍诉被告何月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苏立萍在本院依法送法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立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燕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