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苏立萍与何月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立萍,何月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992号原告:苏立萍,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何月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苏立萍诉被告何月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苏立萍在本院依法送法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立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燕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