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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1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芦筱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芦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1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5838728—4。法定代表人:陈亮,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芦筱云,女,汉族,1963年1月19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与被执行人芦筱云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4执12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