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安成申请执行张凤琴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成,张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808号申请人:张安成,男,汉族,1950年10月13日生,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巷***号,宅电:7353658被执行人:张凤琴,女,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巷西固二校教工楼***室。张安成与张凤琴继承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兰法民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继承人陈国兰遗留的112927.30元存款,张凤琴继承其中三分之一,即37642元,剩余75285.30元由张继成、张忠诚、张乃成、张安成、张乃生按份等额分别继承15057.06元。因义务人张凤琴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张安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凤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736.4(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8736.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