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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肖全兵与四川大鹏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全兵,四川大鹏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肖全兵,男,汉族,1976年8月5日生。被执行人:四川大鹏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丰西路*号**幢*楼*号。机构代码:78473719X。肖全兵申请执行四川大鹏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107481元,现因被执行人四川大鹏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