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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学海与田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海,田鸿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1654号原告:张学海,男,生于1980年9月15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田鸿雁,女,生于1975年10月1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了原告张学海诉被告田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学海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占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飞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