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学海与田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海,田鸿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1654号原告:张学海,男,生于1980年9月15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田鸿雁,女,生于1975年10月1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了原告张学海诉被告田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学海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占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飞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