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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梦军、李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梦军,李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向宇,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梦军,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吉许村中朝阳街东巷21号。被执行人:李丽霞,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吉许村中朝阳街东巷21号,系李梦军妻子。本院在执行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梦军、李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同时向李梦军、李丽霞发出《报告财产令》,因申请执行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梦军、李丽霞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得申请执行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心龙审判员  杨国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