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佐元销售假药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佐元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81刑初202号 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佐元,男,因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7]第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佐元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佐元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佐元将其从王贵荣处购买的假药复方咳喘灵胶囊、风湿关节炎胶囊,共计500瓶,每瓶进价12元,以每瓶25至30元的价格销售给患者曾传喜、吴本慈等人,非法获利3000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佐元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佐元主动到案,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佐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佐元退休后在耒阳市公平圩镇洲泉村23组开设私人诊所。2004年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明知其从王贵荣(另案处理)处购买的复方咳喘灵胶囊、风湿关节炎胶囊系无正规药品批准文号,仍先后以每瓶12元的价格进购该两种药品共500瓶,以每瓶25元至30元的价格卖给患者曾传喜、吴本慈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经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李佐元从王贵荣处购买的复方咳喘灵胶囊、风湿关节炎胶囊系假药。 2016年1月,同案人王贵荣因销售假药被郴州市公安局查处,该局在查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佐元等人向王贵荣购买了假药,要求耒阳市公安局协查。2016年5月24日,耒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干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李佐元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佐元及同案人王贵荣的供述及王贵荣的记账本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佐元向王贵荣购买假药复方咳喘灵胶囊、风湿关节炎胶囊的情况及购买的价格、被告人李佐元获利的数额,被告人李佐元系退休医生。 2、被害人曾传喜、吴本慈、曾由华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向被告人李佐元购买假药复方咳喘灵胶囊、风湿关节炎胶囊的情况及购买价格。 3、临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方咳喘灵胶囊等产品定性的复函、宜章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复方咳喘灵胶囊、风湿关节炎胶囊的函、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复方咳喘灵胶囊等药品的复函,证实被告人李佐元从王贵荣处购买的复方咳喘灵胶囊、风湿关节炎胶囊系假药。 4、现场照片及出售假药的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李佐元开设的私人诊所的位置及出售的假药的药瓶样本。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佐元系主动到案的。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佐元的户籍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佐元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佐元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佐元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佐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佐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佐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宝钧 人民陪审员 曾小利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婷 校对责任人:刘宝钧印刷责任人:黄婷附:本案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