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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之军、张之伟等与北京弘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军,张之伟,张廷起,北京弘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434号原告张之军,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柘城县。原告张之伟,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柘城县。原告张廷起,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柘城县。被告北京弘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时代财富天地大厦2518室。法定代表人刘会,职务董事长。被告河南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承德花园A7西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刘会,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之军、张之伟、张廷起与被告北京弘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凤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之军、张之伟、张廷起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之军、张之伟、张廷起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之军、张之伟、张廷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缓交),由原告张之军、张之伟、张廷起负担。审判员  张凤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