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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利强与毛雄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强,毛雄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995号原告:赵利强,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毛雄品,住四川省巴中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负责人:李劭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利强诉被告毛雄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赵利强在本院依法送法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利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