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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凤云与左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凤云,左国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民初997号原告:孟凤云,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建设银行邢台分行员工,住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路县。委托代理人:霍艳亮,邢台市桥西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国强,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北方法制报员工,住邢台县。被告代理人:王胜军,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凤云与被告左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孟凤云的委托代理人霍艳亮与被告左国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凤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2、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0日,原告云通过信诚中介和被告左国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邢台市桥西区××路县××家属楼××楼××单元××商品房××套。房屋产权证号:邢县字第××号。双方在中介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左国强给付了原告孟凤云100**元订金。签完协议后,被告说他要回外地上班,原告配偶当时正在单位值班,双方均表示会尽快处理贷款过户手续,并在河北银行(燕云台小区东侧)办理了需要贷款过户的手续中,但2016年6月中旬左右,中介通知说暂时不能过户,因为房产证是邢台县签发的,但土地是邢台市所有,邢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在和邢台市房管局协调此事,导致该商品房暂时不能过户,所以被告不能就该商品进行贷款,又因被告当时无法支付全款,所以买卖合同条件不成立。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左国强辩称,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起诉解除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原告执意要解除合同,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承担十万元的违约金,或者按照合同法97条的规定,赔偿给被告带来的损失:评估费1700元、中介费9700元、以及因房屋涨价给被告带来的损失,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共计1356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0日,孟凤云(甲方)与左国强(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座落在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路县建行家属楼2号楼1单元502房产出售给左国强,成交价44万元。甲乙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乙方拿到新的房产证后2日内办理抵押手续,办理完他项权证,银行直接把贷款全额汇入甲方所提供的银行帐户。协议还约定双方签字立即生效,不得中途毁约,如有毁约,毁约方将承担违约金10万元,如果贷款未获批准,甲乙双方均不算违约。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须缴纳的税费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孟凤云所出售的房产系登记在其丈夫石立强名下的私产(婚前财产),登记的座落位置:桥西金华小区县建行家属楼6-1-110。原被告双方还认可协议虽是孟凤云与左国强签订,但左国强对该事实知晓。协议签订后,因为房产证是邢台县签发的,但土地是邢台市所有,邢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在和邢台市房管局协调此事,导致该商品房暂时不能过户。所以被告现在不能以该房产办理抵押贷款,向原告支付购房款。而被告又不愿意另行向原告全额支付购房款,仍坚持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购房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本院认为,孟凤云与左国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是有效合同。但因该房地产涉及的土地系邢台市所有,而房产证登记部门为邢台县房管局,导致该房产暂时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何时能办理,尚不清楚。致使原告不能及时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导致合同现在不能履行存在客观原因,非原被告双方主观原因所致。再者,协议约定买卖的房地产系登记在石立强名下的婚前财产,而该房产所有权人未参加本案诉讼,石立强是否同意并委托孟凤云以孟凤云的名义出售该房产,尚不得而知。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因被告未提出反诉,本案不予审理,被告可另行主张与处理。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解除双方于2016年5月3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孟凤云与被告左国强于2016年5月3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孟凤云和被告左国强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