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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天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北京谱途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张天,男,1994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谱途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17号2层。法定代表人刘小露,产品总监。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谱途咨询有限公司应给付张天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69.13元,但被执行人北京谱途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谱途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六百六十九元一角三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谱途咨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谱途咨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北京谱途咨询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判长  邓少宇审判员  施章义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