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刁文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文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866号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木兰大街**号,企业注册号码13096014-9。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祥玉,男,1990年2月28日出日生,汉族,该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木兰县。被告:刁文魁,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刁文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通知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忠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