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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健申请执行钟晓洁、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钟晓洁,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2612号申请执行人:陈健,男,白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237号54幢1单元202号,身份证号码:530102197309172112。被执行人:钟晓洁,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身份证住址为昆明市官渡区东华小区东青里2号附21号,身份证号码:530102197212031516。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49号7楼。法定代表人:钟晓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健与钟晓洁、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渡分中心轮候查封、冻结了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金马寺上村43号(房产证号:2011141**)壹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3000000元、未受偿人民币30000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涛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