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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果崇慧与张亮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果崇慧,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果崇慧,女,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牙克石市橡胶厂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张亮,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果崇慧与被执行人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亮与申请执行人果崇慧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张亮2017年10月秋收后给付申请执行人果崇慧222300元。执行费3235元由被执行人张亮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