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铁音与被执行人董生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铁音,董生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孙铁音,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董生乙,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孙铁音与被执行人董生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辽0682民初3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52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董生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金平代理审判员 徐 爽代理审判员 马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金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