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玉成与被执行人关久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成,关久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夏玉成,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关久江,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夏玉成与被执行人关久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凤城市人民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0.872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关久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金平代理审判员 徐 爽代理审判员 马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金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