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执5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鲁铭铭、杨晔与上海欧沪生活广场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铭铭,杨晔,上海欧沪生活广场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5358号申请执行人鲁铭铭,男,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申请执行人杨晔,女,198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涌泉,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欧沪生活广场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苏福木。委托代理人崔海伟,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小亮,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铭铭、杨晔与被执行人上海欧沪生活广场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于当日即2016年7月26日即签署了《商铺交接书》,作为系争商铺及其经营权、管理权由被执行人移交申请执行人的标志。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按调解协议履行的“按现状交付商铺”的义务,被执行人实际已经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沪0114执5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赵永兴审判员 吴建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