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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8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8778蒋咏连与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郭赵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咏连,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郭赵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778号原告:蒋咏连,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双塘镇工业集中区中通大道。法定代表人:陈硕平。被告:郭赵孙,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蒋咏连与被告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郭赵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蒋咏连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咏连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蒋咏连负担。审 判 长  李军辉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艳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