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8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8778蒋咏连与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郭赵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咏连,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郭赵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778号原告:蒋咏连,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双塘镇工业集中区中通大道。法定代表人:陈硕平。被告:郭赵孙,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蒋咏连与被告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郭赵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蒋咏连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咏连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蒋咏连负担。审 判 长 李军辉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艳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