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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某与冯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冯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1258号原告:韩某,女,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陈飞,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冯某1,男,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址。原告韩某与被告冯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飞、被告冯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2011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腊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冯某2。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没有真正了解,原告用婚后积攒的钱还了三角元综合大市场的房贷,并对该房进行装饰花去约25万元,现因双方因家庭矛盾导致原、被告感情恶化,感情已经破裂,特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冯某1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抚养男孩,由原告负担子女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腊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冯某2,现随原告及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财产权主张权利,原告韩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于2017年2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冯某1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书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村委会证明复印件予以证明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对所生育男孩均应尽抚养义务,鉴于婚生男孩冯某2目前随原告及原告父母一起生活��以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韩某与被告冯某1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冯某2由原告韩某抚养,被告冯某1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权书记员  明见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