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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邵慧敏与包玉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慧敏,包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财保29号申请人邵慧敏,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通辽市。被申请人包玉山,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科左后旗地方公路管理段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人邵慧敏与被申请人包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1月1日向申请人借款120000.00元,约定月利率0.6%,从2017年3月开始被申请人每月还款4053.33元,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并为申请人出具借据一枚。现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外债很多,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包玉山所有的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工资账户(账号:×××)内的123600.00元存款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长贺自愿用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邵慧敏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包玉山所有的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工资账户(账号:×××)内的1236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十二个月。二、将担保人长贺名下的房产(房屋坐落:科左后旗满斗大街怡景嘉园片,商业74.38平方米,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150021601250号,附记怡景嘉园,MD1198,转移登记,产权来源:新建商品房买卖)予以查封十二个月,查封期间由长贺使用,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