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伟申请执行高文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高文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64号申请人张伟,男,1979年7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高文岗,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文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伟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现申请人张伟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