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曾卫平与谷细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卫平,谷细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02民初199号原告:曾卫平,男,汉族。被告:谷细婷,女,汉族。原告曾卫平与被告谷细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曾卫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卫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