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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骅市海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袁绍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海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袁绍辉,曹延宏,黄骅市惠丰商贸有限公司,黄骅市宏德昌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海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中心路与迎宾大街交口。法定代表人:刘国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袁绍辉,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曹延宏,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黄骅市惠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路。法定代表人:曹延宏,经理。被执行人:黄骅市宏德昌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法定代表人:曹延华,经理。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海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绍辉、曹延宏、黄骅市惠丰商贸有限公司、黄骅市宏德昌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海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袁绍辉、曹延宏、黄骅市惠丰商贸有限公司、黄骅市宏德昌丰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绍辉、曹延宏、黄骅市惠丰商贸有限公司、黄骅市宏德昌丰商贸有限公司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