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科超与杨成民、何俊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科超,杨成民,何俊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42号申请执行人:周科超,男,汉族,1983年2月23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杨成民,男,汉族,1974年2月2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何俊升,男,汉族,1977年7月5日生,住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科超与被执行人杨成民、何俊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科超撤回案件,于2017年6月17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杨成民、何俊升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立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毅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