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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科超与杨成民、何俊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科超,杨成民,何俊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42号申请执行人:周科超,男,汉族,1983年2月23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杨成民,男,汉族,1974年2月2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何俊升,男,汉族,1977年7月5日生,住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科超与被执行人杨成民、何俊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科超撤回案件,于2017年6月17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杨成民、何俊升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立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毅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