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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阙盟与马修福、马代清、汪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盟,马修福,马代清,汪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阙盟,女,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马修福,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马代清,男,1973年8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汪长江,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阙盟申请执行马修福、马代清、汪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马修福、马代清、汪长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修福、王长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马修福、王长江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马代清的银行存款62500元,已被本院扣划,其名下登记有车辆,该车辆已被本案查封,申请人要求暂不对该车辆进行处置。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马修福、马代清、汪长江司法拘留15日,在司法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马修福、马代清、汪长江主动偿还本案借款人民币25000元,且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修福、马代清、汪长江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