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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5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诉刘洪睿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刘洪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5311号原告: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161号B座406号。法定代表人:邱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龙,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睿。原告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龙,被告刘洪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被告代偿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425632.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19日,被告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原告作为保证人,为被告到期不能清偿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由于被告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陕0103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一次性偿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本金406207元和该款2016年8月11日后的相关利息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7577元。同时,判决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履行生效判决。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划扣原告银行账户存款425632.03元,用于代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其现无力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判决被告应偿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本金406207元、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原告代被告偿还了425632.03元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洪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425632.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49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684元减半收取计3842元、保全费2648元),由被告刘洪睿负担(此款原告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刘洪睿于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中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