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军与刘国雄、高底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刘国雄,高底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国雄,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底香,女,196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国雄、高底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国雄偿还申请人李军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3日起月利率按1.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由被执行人高底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执行人刘国雄、高底香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93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16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