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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谭毓钊与衡阳市银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毓钊,衡阳市银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鸿翔建设有限公司,王继明,武守斌,宁资纯,XX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异2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谭毓钊,男,194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石鼓区陕西巷**号。被执行人:衡阳市银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梓。被申请人湖南鸿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荣,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继明,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阳市石鼓区演武路**号。被申请人武守斌,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劳动局。被申请人宁资纯,男,195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阳市蒸湘区都市村庄。被申请人XX梓,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阳市雁峰区雁峰路***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谭毓钊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银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谭毓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谭毓钊又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毓钊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谭毓钊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审判长  陆元景审判员  杨孝初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