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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珍华与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珍华,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珍华,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生,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现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代理人宋振江、朱祥勇,江苏振泽(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商住中心13幢。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鹏,男,汉族,1961年3月28日生,住南京市。魏珍华申请执行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魏珍华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魏珍华与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荣审判员  刘建勇审判员  金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时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