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之纲与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之纲,刘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张之纲,男,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普洱市思茅区人,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刘永生,男,1976年12月28日生,彝族,普洱市思茅区人,原住普洱市思茅区,现居住地不明。申请执行人张之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0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永生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之纲借款2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300.00元、申请执行费296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永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胥迎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