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6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海丽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海丽丹,梁新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5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1-2层101号。负责人王晓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海丽丹,女,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梁新永,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海丽丹、梁新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2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海丽丹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附5号1号楼8层801(登记证明号:13××87)、805(登记证明号:13××95)、806(登记证明号:13××94)三套房产。二、限被执行人海丽丹、梁新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