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金平与赵根芳、周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平,赵根芳,周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812号原告孙金平,女,1957年8月1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赵根芳,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周建设,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孙金平与被告赵根芳、周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