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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金平与赵根芳、周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平,赵根芳,周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812号原告孙金平,女,1957年8月1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赵根芳,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周建设,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孙金平与被告赵根芳、周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