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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晶晶与吴建军、吴延寿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晶,吴建军,吴延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7102执1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晶晶,女,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吴建军,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吴延寿(系吴建军之父),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晶晶与被执行人吴延寿、吴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延寿、吴建军向本院交付执行款21900元,之前向申请执行人王晶晶支付1500元,剩余25597.8元执行款双方达成还款计划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7102执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树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