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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6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与成素红、孟成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成某,孟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9006民初555号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神州半岛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韩春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道言,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某,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被告:孟某,男,200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法定代理人:成某(母亲),住山西省晋中市。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某、孟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成某、孟某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7元,由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蒋佩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陈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