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德胜、靳梅兰、马花香、李浩然与谭丁丁、谭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胜,靳梅兰,马花香,李浩然,谭丁丁,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胜,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山下村。申请执行人:靳梅兰,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山下村。申请执行人:马花香,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山下村。申请执行人:李浩然,男,201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山下村。被执行人:谭丁丁,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沟东村。被执行人:谭杰,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沟东村。本院在执行李德胜、靳梅兰、马花香、李浩然与谭丁丁、谭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李德胜、靳梅兰、马花香、李浩然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同时向谭丁丁、谭杰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谭丁丁、谭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得申请执行人李德胜、靳梅兰、马花香、李浩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心龙审判员 杨国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红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